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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泄愤砍杀他人,武宣一男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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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4:4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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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12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到武宣县人民法院将故意杀人犯覃泽好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4年4月30日,该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覃泽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覃泽好和女青年韦某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一子,韦某丽因不能忍受覃泽好的打骂而离开覃泽好,覃泽好多次到韦某丽娘家里要求交出韦某丽未果后,决意杀死和韦某丽有亲戚关系的人进行报复。

2012年9月的一天,覃泽好遇见武宣县禄新乡地有村的韦某(另案处理),问其是否有仇恨的人,韦某说其欠韦某云300元钱,与韦某云有些矛盾,覃泽好遂向韦某提议杀死韦某云。2012年9月10日,覃泽好对韦某说作案的最佳地点在禄新乡瑶兰村路口,两个人还到该路口进行了察看,并决定于当日晚上实施杀人行为。

当晚,覃泽好、韦某在原审被告人覃某(已判决)家一起吃晚饭时,覃泽好向覃某提出一起去砍人,覃某表示同意。当天约20时许,覃泽好携带两把砍刀、一把弹簧刀,与韦某、覃某共同乘坐一辆摩托车来到禄新乡瑶兰村通往思灵乡公路东边甘蔗区的路上。

不久,韦某以还钱为由将被害人韦某云骗至甘蔗区。后来韦某云见韦某并无还钱的意思,打了韦某一巴掌,覃泽好趁机冲上去将韦某云扳倒在地,覃某见此情况后,离开现场。韦某则持弹簧刀朝韦某云的腹部等部位捅了数刀,覃泽好持砍刀朝韦某云的头部、颈部等处砍击,砍刀折弯后,覃泽好把变形的砍刀踩直,又用手机屏幕光查看后,再朝韦某云的颈部砍了数刀,致韦某云当场死亡,事后覃泽好、韦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韦某云系被锐器砍断颈总动静脉和颈总动脉,刺伤右肺、肝脏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9月13日,覃泽好、覃某被抓获归案。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覃泽好、原审被告人覃某与共谋后,由将云骗出村庄,覃泽好、韦某共同持刀杀死韦某云,覃泽好、覃某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覃泽好提起犯意、确定杀害对象、纠集同伙、踩点,并积极实施砍人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覃泽好因心烦而滥杀无辜,犯罪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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