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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鸡乡某诊所被他人“网络诽谤”告至法院获赔两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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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09:51: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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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石龙镇的小丽,她怎么也想不到,最近她因为顺手从朋友的空间里转发了一条信息,而惹上了官司,被别人一纸诉状,推上了被告席。

        现年27岁的小丽在象州县石龙镇开一家服装店,不忙的时候,她喜欢上Q聊天,喜欢逛Q友们的空间,在Q友们的空间里看到合心水的信息就顺手转发。2014年2月2日小丽在朋友小婷QQ空间看到一条关于小婷带小孩在武宣金鸡乡某诊所看病受到冷落,小婷发表了其对该诊所韦医生不满的言论,并奉劝武宣金鸡、石龙的朋友不要去该诊所看病,同时还附上了该诊所的相片的信息。小丽出于对好朋友小婷的支持,顺手转发了这条信息到其QQ空间。

        象州县石龙镇和武宣县金鸡乡隔江相邻,小丽转发小婷对金鸡乡某诊所韦医生不满的信息当天就被某诊所的韦医生获知。韦医生认为因为小丽转发了信息和相片,致使很多石龙镇和金鸡乡的群众都相互转发,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无故到该诊所门前指指点点,给该诊所和韦医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4年2月21日韦医生向武宣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4年3月25日韦医生向金鸡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一周的调查,查明网名真实姓名为小丽。

        韦医生认为小丽转发的这条信息是恶意诽谤,致使许多患者不敢再到该诊所就诊,患者锐减,该诊所的收入也锐减;许多不明真相的金鸡乡和石龙镇村民相互传谣。因此,韦医生以其名誉遭到严重毁损,社会评价变低为由,向象州法院提起诉讼,称小丽名誉侵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公证费和诉讼费。

        小丽认为其并没有侵犯韦医生的名誉权。其是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才转发的,其转发的当天韦医生就知道了这回事,转发量很小,其在2014年4月1日的时候,就删除了这条信息,并通知其他转发的朋友一起删除。早就已经停止侵权,韦医生要求消除影响已经没有依据。其转发信息的行为,对韦医生不构成名誉侵权,更谈不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韦医生无权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因此,她请求法院驳回韦医生的诉讼请求。

        象州法院审查了QQ空间的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小丽在其QQ空间里的转发有攻击韦医生医德的信息的事实。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小丽转发QQ空间信息的行为在一定的范围内(环境)对韦医生的名誉构成了侵权,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据此,象州法院认定,被告小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韦医生的名誉权,判决小丽在判决生效7日内在QQ空间刊登向原告韦医生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30天,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同时,小丽还需赔偿韦医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赔偿原告韦医生公证费500元。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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