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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明算账,免得借钱是爷-说不还就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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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10:18: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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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借条里只写着“表哥”字样,没有写到借款人具体姓名。72岁的武宣县人梁某手持一张14年前借条,到法院去起诉要求亲戚冯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和利息1万多元。不过,由于梁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冯的表哥,一审二审官司均败诉。

梁某和冯某都是同一个村子的人。今年1月6日,梁某拿着一张借条到武宣县法院起诉冯某,要求冯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10680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表哥的人民币陆仟元正(6000.00元),月息按1%计算。”借条下方写有“借款人:冯某(加印章) 1999.二月六日”字样。

由于借条上没有写明“表哥”的具体姓名,在庭审中,双方对“表哥”的说法各执一辞。冯承认借条是他所写。他说,十几年前,他向自己的表哥覃某借了6000元,且写了这张借条。不过,他已还了表哥覃某的钱,且覃已去世多年。他从未向梁借过钱,和梁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梁却坚称,他确实借钱给了冯某,他是冯某的“表哥”;他还认为借条上所写的“表哥”只是一种泛称,不是真正的表兄弟关系。

不过,在庭审中,一名证人的出现让法庭对两人关系的认定有了更明晰的概念。证人廖某称,他和冯某是乡下农村所拜认的契兄弟关系,而梁某和他则是舅舅和外甥关系。不过法院认为,据此判断,梁、冯之间存在的也是舅舅与外甥关系,并不是表兄弟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认为他持有借条原件,应当据此推定他就是出借人,即借条中的“表哥”,但此推定是建立在出借人身份完全不明的特殊情况之上。而本案借条载明借款双方具有表亲的身份关系,与上述推定情形的前提并不相符,故梁某的推定并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梁某不服上诉至来宾市中级法院。9月29日,来宾市中级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主张他是借条中的“表哥”身份证据不足,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梁某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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