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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住宿女生睡觉跌下床成十级伤残 [打印本页]

作者: 勤劳的蚊子    时间: 2014-5-23 19:44
标题: 住宿女生睡觉跌下床成十级伤残

        来宾市某中学女生小梅在学校宿舍是睡上铺,由于床头有一边没有护栏,她深夜从床上跌落,摔成十级伤残。5月21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学校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存在过错,担责80%,赔偿小梅6.3万余元。

小梅是来宾市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内宿生,被安排和另一女生小芬同睡在学校女生宿舍的上铺。去年10月7日晚,宿舍熄灯后,小芬睡在床的靠墙内侧,头朝有护栏的那一边,而小梅则睡外侧,头朝没有护栏的这一边。当晚11时30分许,睡梦中小梅突然从数米高的上铺跌落摔到地上,造成头部和左肩部受伤。经来宾市人民医院诊断,小梅的伤势为左颡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左颡顶枕部软组织挫伤,左侧小脑挫裂伤。经来宾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小梅的父母亲认为,学校安排两名学生同睡一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承担小梅受伤花去的全部费用。在与学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小梅的父母亲作为代理人向兴宾区法院递交诉讼,状告学校索赔。在庭审中,校方则认为,由于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限,原告受伤应属于意外事故,学校已尽相关义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来宾市某中学学生宿舍使用的双层床上层护栏高度为13厘米,护栏与床头缺口为115厘米。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家具床类主要尺寸》的规定,这类双层床的安全护栏的高度应不小于20厘米,护栏与床头之间的缺口为50-60厘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校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来宾市某中学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小梅作为13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头朝没有护栏的一侧睡觉,有易跌落的危险,她对自己从上铺跌落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遂判令来宾市某中学承担80%责任,向小梅赔偿6.3万余元,小梅则自己担责20%。
作者: 追寻    时间: 2014-5-24 16:32
宿舍的床太不安全了,睡觉比较牛的最好睡下铺。
作者: 上帝之吻    时间: 2014-5-30 00:04
应该加强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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