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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虽已赔偿 但因累犯仍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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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17:4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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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籍男子潘某,曾因诈骗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又窜到防城港市再次实施诈骗,将一家小店价值超万元的20条香烟骗到手后被警方抓获。虽然潘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受害者的全部经济损失,也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但因属累犯,日前,潘某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35岁的潘某系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被法院判刑6个月。2013年8月4日,潘某与“阿五”(另案处理)密谋用设局的方法骗取他人香烟后,驾驶一辆小轿车来到防城区防城镇寻找作案目标。随后,二人选定将防城镇防钦路一家小卖店作为下手目标,并将同路的一家宾馆作为实施诈骗的地点。

当日15时许,由潘某以购买香烟为由,按照该店招牌上的联系号码打电话给店主,骗称要购买20条香烟,并要求送货到其所在的宾馆。店主信以为真,按要求将香烟送到该宾馆一楼大厅时,等候在此的“阿五”即按照事前与潘某某约定的分工,上前帮店主搬香烟,并称老板不在一楼。随后“阿五”拨打潘某的手机让店主接听。潘某在电话里称他正在该宾馆的八楼会议室开会,让店主到八楼结账。“阿五”乘机提出帮忙看管香烟,并趁店主乘电梯上楼之机,将香烟抱出宾馆,由潘某驾驶小轿车接应逃离现场。

店主发现上当后当即报警,不久,潘某和“阿五”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骗的20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0320元。案发后,潘某家属已代其赔偿了受害店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潘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但潘某曾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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