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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领土,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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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22:13: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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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钓鱼岛是中国的!中国的领土是不容侵犯的!
  所有的中国人都知道中国的每一寸土地是不允许任何人侵犯的!钓鱼岛是中国的!当然钓鱼岛是作为一个国家而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纷争。但是,是不是我们每一位中国人都会捍卫自己的领土呢?
  2003年5月8日,一个偏远的小山村,原三位村官(党支书廖某、主任苏某、副主任覃某,现都已换届)擅自将一片村里的850亩林地发包给陈某等人,承包期为2006年12月12日至2036年12月11日,长达30年,承包费仅仅4000元,算起来不到每年0.16元/亩。而早在1996年10月29日村里已经将这一片林地承包给了另一个村的村民雷某、陈某、陈某某,承包年限为1996年10月29日至2006年10月29日(有效期拾年)。他们在原合同(1996年至2006年)未到期,2003年就提前三年签订了(2006年至2036年)承包合同,他们不召开队长、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也不公开招标,公然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民议定原则,私下跟陈某等人串通、合谋,恶意侵害村民的集体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这是国家的明文规定的。
  党员、村民代表曾多次向他们提出意见,叫他们把合同原件移交出来,要求他们把承包这850亩林地的经过作出说明、并退掉,可是他们从不理睬,瞒上欺下。
  为何廖某、苏某、覃某三人要这样做呢?试想850亩的有林地承包30年仅仅4000元,就是砍杂木来卖一年时间都不止赚得4000元了,更何况是30年的有林地,可以赚多少钱?这期间村民们损失了多少?这笔账他们算过吗?我们是不是应该找他们算清楚这笔账呢?难道这些林地是他们三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随便由他们独断专行?难道这不是在侵犯我们的领土吗?村民们拿他们没办法,这个时候**可以视而不见吗?不应该让他们出来认错、受罚吗?村民们要捍卫自己的领土,捍卫自己的权利,需要**公平公正的力量,需要**主持公道!


承包山林合同书(1996年至2006年)

  武宣东乡镇堡村村民委(以下称甲方)为适应社会主义形势发展,共同走致富之路今将本村林场(瑶墨冲内)的林木及竹林将林地承包给长塘村民雷某、陈某、陈某某(以下称乙方)等三人,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范围原长龙林场分给我村的上瑶黑冲内的所属堡村的辖区全部面积(850亩)。如与原长龙林场分割给堡村的界限问题有争议,甲方负责协助解决。
  二、承包金额肆万贰仟元。合同成立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清承包款。
  三、承包年限由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有效期拾年)。
  四、在承包期间甲方的林木、竹林地由乙方经营管理,非承包者不得在甲方林地内开荒种业,承包者有权制止,不得违犯此条管。
  五、承包期满,乙方主动地将山林退还甲方,妥善地办好移交手续,林地内的林木、竹均属甲方所有。
  六、承包期满后乙方应保留四公分以下林木转交甲方。
  七、在办理砍伐林木时,如需要甲方协助办理手续,甲方可派员协助办理,但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八、以后更新的树种,乙方在林业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更新,甲方不予干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林业局、林站存案各一份,各份文体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苏某 蔡某 苏某某(盖有村委公章)       代表:雷某、陈某、陈某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山界林权转让合同书(2006年至2036年)

甲方:武宣县东乡镇堡村村民委
乙方:覃某、覃某、覃某、雷某、雷某某、陈某
  为了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有偿转让协议:
  一、承包范围原长龙林场分割给堡村村民委的瑶默冲内所属堡村辖区。南与上棉村民委所属林区交界,北与六庙村松树林交界,东与灵机村的分水界为止,面积共850亩。属堡村村民委的辖区。所属原长龙林场分割给堡村村民委的界线内如有盗伐及林场林木纠纷争议。甲方应负责与乙方调解处理。
  二、承包金额人民币肆仟元正(¥4000元),合同成立后按一次性交清承包款。
  三、承包年限由2006年11月1日起至2036年11月1日止。(有效期30年)
  四、在承包期间甲方的林木、竹林由乙方经营管理,非承包者不得在甲方林区内开荒种植,承包者有权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此条约。
  五、承包期满后,乙方主动地将山林退还给甲方,妥善地办好一切移交手续,林地内的林木、竹林均属甲方所有。
  六、承包期满后,乙方砍伐要保留3公分以下的杉木给甲方。
  七、在办理砍伐林木时如需要甲方协助办理手续的,甲方可派人员协助办理,但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林业局、林站各执一份,本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廖某   苏某   覃某(三个人亲自签名,但廖某与苏某的签名均有一个字与户口本上的名子不一样。盖有村委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覃某   陈某

20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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