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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 武宣9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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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00:32: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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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底,武宣县法院开庭审理蒙某纠集10多人冲击该县某采石场伤害案。5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蒙某等9人半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1年,西部中大集团来宾至桂平高速公路武宣县禄新乡思布村段开始进场施工,男子蒙某某为该工程所属的禄新乡大荣采石场运石料。同年4月22日上午,蒙某某到石场装料时与工友发生争执。两天后,蒙某某的堂哥蒙某得知此事后,便纠集10多名社会青年手持砍刀,冲进采石场,并将采石场的工人蔡某等4人砍伤,其中蔡某的右食指被砍断。
事发后,蒙某等9人先后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今年3月,武宣县检察院以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将蒙某等9人诉至武宣县法院。3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蒙某为帮堂弟蒙某某出气,纠集10多人结伙到采石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4名工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9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
法院认为,蒙某纠集其他被告结伙持刀到采石场殴打工作人员,是有组织、有预谋地对石场工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特征,其中蒙某昆等4人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等另外4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而被告覃某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参与打架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韦某曾于2010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两年),但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两罪并罚。
判决后,采石场不服,认为蒙某等人的作案目的是为了霸占采石场石料,且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应适用于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法院对蒙某等人的量刑过轻。5月10日,采石场在接到法院判决书不久,即向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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